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刑诉〔2025〕176号
被告人马风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75********,*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贾塘乡**村**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庄**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19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10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风虎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风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21至23日,被告人马风虎分别在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购物中心东门和贸易中心西门窃取被害人随身携带手机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03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000元。
1.2025年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风虎尾随被害人尹某某至固原市原州区新时代购物中心东门,趁尹某某掀门帘不备,窃取尹某某上衣右侧口袋的一部OPPO Reno10手机并出售给宁夏海原县一手机店,非法获利85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5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马风虎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至固原市原州区贸易中心西门,趁刘某某掀门帘不备,窃取刘某某大衣右侧口袋的一部荣耀90手机并出售给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十字附近的废品收购人员,非法获利18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风虎微信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风虎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李某某、被告人马风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风虎手机的提取笔录;6.价格鉴证评估报告;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风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风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风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风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风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娟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马风虎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