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2〕38号
被告人金启辉,男,生于197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78********,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海东市平安区,住海东市平安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启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29日16时左右,被告人金启辉在位于海东市平安区古城乡的家中喝酒。当晚19时30分许,金启辉酒后驾驶青A1****号货车,沿海东市平安区沙沟乡至公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沟乡中庄村入口处时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检验鉴定:金启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金启辉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启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启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启辉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金启辉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萍
检察官助理 韩 玲
2022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金启辉被取保候审,现住海东市平安区**村**号;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