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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3〕28号 

被告人钱鹏,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2********系原**副站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号,住都兰县**小区**,因涉嫌受贿罪,2023522日被都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3711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20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索安太,男,**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7********,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受贿罪,2023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都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钱鹏、索安太涉嫌受贿案,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鹏、索安太,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2023年5月,钱鹏利用担任**项目办公室负责人、都兰县**副站长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检查验收等方面为王某甲、李某甲、何某某、申某某、祁某某、王某乙、马某某、张某某、李某乙9人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索安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30.5744万元, 其中,被告人索安太伙同钱鹏向他人索贿共计102万元。

1.钱鹏与索安太共同向王某甲索要财物折合共计37万元(其中:钱鹏分得20万元,索安太分得17万元)。2020年4月,钱鹏与索安太协商通过挂靠大通**有限公司承揽2020年第一批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三),钱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顺利让大通**有限公司中标。后钱鹏与索安太将项目交由王某甲实施并向王某甲索要财物共计37万元。

2.钱鹏与索安太共同向李某甲索要财物折合共计65万元(其中:钱鹏分得35万元,索安太分得30万元)。2021年2月,钱鹏与索安太协商找他人承揽2020年都兰县草原生态恢复治理项目(包四)并从中索要财物,后钱鹏找到海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并协商让李某甲挂靠公司去报名该项目招投标,并承诺会给招标公司打招呼让其中标。后钱鹏与索安太共同给李某甲打电话表明如果李某甲挂靠的公司中标,需给钱鹏和索安太65万元。在项目实施期间,钱鹏多次给李某甲打电话索要65万元好处费。2021年8月,李某甲分两次共计给索安太65万元好处费。

3.收受何某某6.9944万元。其中:索要1.9944万元,收受5万元。2021年12月,何某某承揽了2021年都兰县高原自免防控项目,钱鹏参与该项目检查及验收环节以部分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何某某索要1.7544万元,2022年1月项目开始实施时,何某某送给钱鹏1万元现金和1条中华香烟并表示让钱鹏在项目检查和验收时提供帮忙。2022年12月,钱鹏等9人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前以项目验收费为由向何某某索要0.27万元,其中监理的300元钱鹏退还给何某某,剩余0.24万元钱鹏均用于个人开支。项目实施期间,何某某委托其姐夫褚某某送给钱鹏1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香烟,在钱鹏的帮助下,项目监理帮忙补齐了相关施工资料并顺利通过验收。以上钱鹏均用于个人开支。

2023年5月,何某某承揽了2022年第一批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项目(包一)。在施工期间,钱鹏发现施工现场拉来的网围栏立柱数量与草种数量与实际发货单不符的问题,钱鹏要求何某某立即整改。何某某为降低施工成本不想进行整改,送给钱鹏3万元现金和1条软中华烟。钱鹏收下该款

4.索要申某某5.36万元,收受张某某1.99万元。2022年12月,青海**有限公司承揽2022年第一批草原生态保护恢复项目(包四)。项目实施前期,钱鹏以给验收组红包为由向申某某索要0.5万元,后在检查当天申某某给钱鹏0.5万元现金。钱鹏多次发现施工人员数量达不到项目要求,施工进度缓慢等问题,并要求尽快补足施工人员。张某某为海湖新区“东篱小筑”饭店宴请钱鹏,饭后张某某送钱鹏回家途中送给钱鹏1.99万元现金。钱鹏以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申某某索要1.86万元,申某某将1.86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索安太,索安太取现1.86万元后送给钱鹏。钱鹏以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申某某索要4万多元,申某某以公司领导只同意帮忙解决3万元并将3万元现金交给钱鹏。

5.收受张某某和祁某某6.47万元,收受张某某和铁某某5万元。其中:索要3.47万元,收受8万元。2022年12月初,钱鹏带队检查项目施工情况时发现项目存在人员数量不足,项目采购药品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问题并要求停工整改。祁某某和张某某送给钱鹏2万元。过后钱鹏以给检查组人员红包为由向祁某某索要1万元。在检查当天祁某某将1万元红包给了钱鹏,钱鹏收下该款后未分给检查组领导,而是全部用于自己个人开支。12月下旬,钱鹏带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再次提出项目存在人员数量不足,项目采购药品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问题。祁某某将1万元现金送给钱鹏。后钱鹏以给验收组红包为由向祁某某索要0.5万元。祁某某取现后在验收项目当天将0.5万元给了钱鹏,其中,钱鹏给两名监理每人500元,钱鹏领取0.4万元并用于个人开支。2023年3月,项目成效巩固刚施工时,钱鹏以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祁某某索要1.97万元,张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祁某某2万元让其送给钱鹏。祁某某取现2万元后,将其中1.97万元送给钱鹏,钱鹏收到该款后,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

2022年5月,张某某转包都兰县2021年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包十一),后张云与其朋友铁某某一起实施该项目。2022年12月张云委托祁某某找钱鹏帮忙,希望通过钱鹏与项目监理的沟通,让项目监理帮做施工资料,并承诺钱鹏提供帮助后便给钱鹏5万元感谢费。之后,在钱鹏的沟通下项目监理同意帮张某某做施工资料。张某某将承诺给钱鹏的5万元感谢费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铁某某,铁某某将其中3万元在西宁钱鹏紫薇丽都小区门口送给了钱鹏。2023年3月,钱鹏在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告诉祁某某事先答应的5万元感谢费,铁某某仅给了3万元,剩余2万元还未给。张某某将答应给钱鹏的5万元中的剩余2万元转给祁某某,后祁某某将2万元现金到钱鹏培训的城北区金鼎立呈酒店送给了钱鹏。钱鹏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

6.收受王某甲0.2万元,收受马某某1万元。2022年4月,海北**责任有限公司承揽都兰县2021年黄土高原水土流失草原治理项目(包十)。为了项目能够顺利通过验收,在送钱鹏回家途中送给钱鹏0.2万元现金和2条软中华烟。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钱鹏1万元,钱鹏收受该1万元后给该项目监理打招呼,让该项目监理帮忙做施工资料,在钱鹏的帮助下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7.收受李某乙1.56万元(均为索要)。2022年钱鹏以给验收组红包为由向李某乙索要1.2万元,李某乙在验收当天将1.2万元给了钱鹏,钱鹏收到该款后并未给验收人员,而是全部用于还账和个人开支。后钱鹏以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李某乙索要0.36万元,李某乙为了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在钱鹏都兰县察苏镇农牧小区家楼下将0.36万元现金给了钱鹏。钱鹏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索安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0.574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安太伙同钱鹏非法向他人索贿共计10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本案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兰珺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钱鹏现羁押于都兰县看守所;被告人索安太现取保候审,现住青海省都兰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9717****;保证人索某某,联系电话1361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电子光盘贰张;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