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166号
被告人周泓江,男,2003年0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200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道**段**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21年0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泓江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泓江与朋友先是在成都市锦江区下西顺城街75号的酒吧饮酒,后到金牛区一环路北二段龙湖商城天街的烧烤店,期间继续饮酒。当日11时许,周泓江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蓝色特斯拉牌小型轿车,从龙湖上城天街附近出发,沿武都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11时09分,周泓江驾车行驶至青羊区武都路11号附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对周泓江作酒精呼气仪测试和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进行检验,结果分别为181mg/100ml和1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泓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泓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泓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泓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泓江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意见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