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诉〔2025〕23号
被告人扎西,男性,1980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305****,*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及2024年9月左右,被告人扎西先后两次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斧头在康定市**乡**村集体林地内砍伐树木共计51棵,断筒后将部分树木加工成495张木板材。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为云杉,立木蓄积共计为 11.6608 立方米,涉案林木参考价值为人民币7579.53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指认及现场勘验等笔录,亦有被告人扎西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扎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扎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鹤林
2025年3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扎西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