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刑诉〔2025〕18号
被告人志马泽仁,男性,1974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410****,*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康定市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3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志马泽仁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被告人志马泽仁为修建房屋,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在康定市**镇**村集体林区内砍伐树木15棵,后将原木加工成370件木板材存放于家中直至被查获。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伐林木为落叶松,立木蓄积共计为9.5884立方米,涉案林木参考价值为人民币6443.4 元。
另查明,2024年11月15日,志马泽仁经电话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指认及现场勘验等笔录,亦有被告人志马泽仁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志马泽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志马泽仁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志马泽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志马泽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鹤林
2025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志马泽仁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