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4〕41号
被告人牟照华,男性,1988年05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0507****,*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2月5日、2024年6月20日分别被宁南县公安局、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长成,男性,1989年0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329****,*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4年2月5日、2024年6月20日分别被宁南县公安局、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照华、吴长成盗窃案,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3日1时许,被告人牟照华、吴长成驾车到宁南县幸福镇月塘村钢架桥附近水文站迁建项目工地,共同盗窃宁南县**租赁站所有的1367个扣件。经宁南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认定被盗扣件价值53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照华、吴长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照华、吴长成秘密窃取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照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牟照华、吴长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 鲁 霞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