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李勇,男性,1996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90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9月2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2月20日被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4日23时,被告人李勇驾驶川W2****号机动越野车,从宁南县白鹤滩大道往中心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府大道二花园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勇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带领被告人李勇到宁南县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被告人李勇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2024年9月17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勇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 鲁 霞
2025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