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5〕22号
被告人刘远德,男性,1977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92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9月26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12月12日被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远德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宁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南县公安局于2025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宁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南县公安局于2025年4月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5年1月3日、2025年5月2日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18日16时,被告人刘远德饮酒后驾驶川WN****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宁南县**镇高线路行驶,行驶到G353国道3052公里矮子沟大桥200米处,与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远德、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远德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带领刘远德到宁南县**卫生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远德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9.6mg/100ml,经2024年9月23日宁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刘远德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6.视频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远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德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远德案发时在现场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远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运杰
检察官助理 鲁 霞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