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刑诉〔2024〕53号
被告人成玉彪,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玉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01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成玉彪酒后无证驾驶川E(临)2****号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合道街路段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成玉彪血中乙醇含量为132.9mg/100ml;成玉彪驾驶的川E(临)2****号电动车属机动车类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另查明,成玉彪曾于2023年7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特兴派出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玉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玉彪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再次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玉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玉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宇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2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