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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刑诉〔2024〕22号 

被告人许洪绅,曾用名许广,男,1994年**月**日出生,年龄29岁,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四川省泸县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道**楼**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11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林,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510633022。

被告人马正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年龄31岁,身份证号码:510521199208247978,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中专肄业,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11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1月2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玉林,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1610212005。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洪绅、马正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洪绅于2023年7月至11月,五次向他人贩卖毒品麻古丸及少量冰毒。被告人马正超居间介绍他人向许洪绅购买一次毒品,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3年7月25日,马正超联系许洪绅欲购买毒品,许洪绅将毒品带至泸州市龙马潭区华庭酒店,以500元的价格将5颗麻古丸贩卖给马正超,与蹇某某、马正超三人在该酒店房间内共同吸食;

二、2023年9月8日,马正超通过微信向许洪绅转账1700元欲购买毒品,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中实时代广场1栋1单元525号开好房间,邀约蹇某某一同等待。许洪绅将10颗麻古丸和少量冰毒带至该房间交给马正超后离开。当晚,许洪绅带刘某某返回该房间,与马正超、蹇某某四人共同吸食;

三、2023年10月20日,李某某欲购买毒品并询问马正超有无购买途径,马正超向李某某告知了许洪绅的电话号码,许洪绅接李某某电话后向马正超进行确认,在得到马正超的肯定答复后,许洪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春天凤凰城加油站旁,以1100元的价格将10颗麻古丸贩卖给李某某,并向马正超微信转账介绍费150元;

四、2023年11月5日,李某某联系许洪绅欲购买毒品,许洪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春天凤凰城加油站旁,以2000元的价格将10颗麻古丸贩卖给李某某;

五、2023年11月7日,李某某联系许洪绅欲购买毒品,许洪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关口加油站旁,以1650元的价格将15颗麻古丸贩卖给李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20颗麻古丸。经鉴定,从扣押的麻古丸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洪绅、马正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洪绅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马正超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二名被告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许洪绅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马正超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许洪绅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正超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马正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二名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虹                                                                                              

2024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正超、许洪绅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一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