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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5〕40号 

  被告人吴锡,曾用名吴晓郭,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7********,**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街道**社区******号,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道******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吴锡与朋友在西充县建设北路蜀道情火锅店吃饭,期间吴锡饮用了白酒。21时许,吴锡驾驶川RF1****小型轿车离开,行驶至西充县诚信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吴锡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6 mg/100ml。民警随即将吴锡带至西充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委托送检。经鉴定,吴锡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2025年1月7日被告人吴锡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锡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锡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 李文婷

2025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174****;

2.证据材料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