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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刑诉〔2023〕229号 

  被告人田昌兵,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3年5月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昌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田昌兵在宜宾市叙州区赵场承包修建宜庆路其中一段的土石方工程,雇曹某某承运土石方,口头约定运土石方每车运费60 元。后经田昌兵验收核算,应支付曹某某运费29250元,曹某某多次催要田昌兵无果。2021年12月15日,田昌兵打了一张29250元的欠条给曹某某,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期限届满后,曹某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2年7 月6 日起诉田昌兵至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年9 月26日,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昌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某某运输费2925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运输费29250 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 % 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给付之日支付,则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田昌兵收到民事判决书,在判决书生效后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2年11月7 日,曹某某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7 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川****执****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田昌兵向曹某某支付欠款29516元(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266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执行费343 元。田昌兵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以自己未收到工程款为由不履行。 

2022年11月8 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 )川****执****号报告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责令田昌兵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田昌兵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如实报告自己名下财产(川A*****号车辆未报告)。

 2022年12月1 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川****执****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田昌兵名下登记的川A*****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即2022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被裁定书后的十日内将前述车辆交付本院处理,限期不交付的,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田昌兵收到裁定书后既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交付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川A*****号)。后田昌兵只支付了曹某某4000元,余款25250元未支付。 

 2022年12月15日,田昌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川****司惩**号决定书:对田昌兵罚款2000 元。田昌兵收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缴纳罚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昌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要全额支付人民法院罚款,支付曹某某欠款和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昌兵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经人民法院多次督促其履行也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昌兵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昌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如果田昌兵在审判环节全额支付人民法院罚款,支付曹某某欠款和利息,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如果不支付,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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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昌兵(电话1398084****)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