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庄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海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被告人董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海阳红花岗岩石料,遂将其位于海阳市姜格庄村的矿区查封。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被查封的矿区进行开采,共非法开采海阳红花岗岩石料517.65m3。经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17.65m3饰面用花岗岩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捌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五角整(¥388237.5)。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2月24日被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已退缴全部涉案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3、勘验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胥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永梅
2022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壹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量刑建议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