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4〕852号
被告人王医,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70********,*族,高中文化,系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2023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4年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医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医以有渠道购买周某某等明星演唱会门票为幌子,通过微信转账收款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彭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1,140元,用于个人开销等用途。
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医在无锡市梁溪区**苑**号**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涉案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证实,2023年9月其三人通过李某某介绍向被告人王医微信转账购买周某某等明星演唱会门票被骗的事实经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3年9月,其介绍同事彭某某、徐某某以及其女儿的同学向被告人王医购买演唱会门票的事实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图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医处扣押手机一部。
4.被害人徐某某、彭某某出具的收款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医案发后已退赔涉案钱款。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人口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医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6.被告人王医的供述、微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医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医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伟钰
检 察 官 戴正婷
2024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医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65729****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