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李林娥,女,1968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904****,*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离石区**路。2024年8月1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林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被告人李林娥在离石区森森食品饭店打工期间,该饭店老板周某甲(已判)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被骗资金可获取利益,2022年12月8日周某甲安排栗某甲(已判)、杨某甲(已判)与李林娥在中国建设银行吕梁东城支行营业部办理每日转账额度为1000000元的储蓄卡。随后周某甲等人驾车带领被告人李林娥等人前往湖北省,由周某甲个人为随行人员支付吃、住、车辆费用,期间李林娥将其名下建设银行卡及登陆该银行账户的手机交予上线(身份不详)并提供刷脸服务,后被用于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事后李林娥获利10000元。
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被告人李林娥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03300********)于2022年12月13日单日进账流水2080202元,目前经查证核实涉及全国电诈网络诈骗案件13起,涉案资金共计639389元。
2024年12月26日日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扣押被告人李林娥违法所得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杨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甲、严某甲、管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林娥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林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林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林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云云
检察官助理 马旭琴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