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诉〔2023〕106号
被告人庞豹,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518****,*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镇**村**号**区,住**。2021年11月12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3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3年5月31日以被告人庞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庞豹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3月底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北京打工,期间庞豹频繁在网上赌博,将打工所得全部输完。
2022年8月12日晚,无钱可赌的庞豹决定再次以提供银行卡给别人转账的方式赚钱,便下载了“蝙蝠”聊天软件,主动联系到一名上线,表示愿意提供银行卡给对方使用,经商量后,对方让庞豹去河北唐山见面。
2022年8月13日,庞豹从北京来到河北唐山市,与三名陌生男子见面后,将自己的身份证、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对应的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等全部提供给对方转账,庞豹明知银行卡内的资金均系违法犯罪所得,仍然积极配合刷脸转账。期间,按照该三名男子的指示,庞豹在银行自助取款机先后取现39000元后交给对方。庞豹以此获利2980元。
2022年9月份,庞豹从北京回到太原打工。一天庞豹和朋友李某某在网吧上网时,一名男子表示可以提供银行卡赚钱,庞豹明知该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表示同意。
2022年9月20日,庞豹与李某某一起从太原来到运城,与一名陌生男子见面后,庞豹将自己的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之后卡内收到转账39000元,庞豹按照指示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将该款全部取出后交给对方。庞豹以此获利400元。
2023年2月,柳林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断卡线索”,要求对辖区居民庞豹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调查。2023年3月8日,庞豹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到柳林县公安局贾家垣派出所投案;3月10日,庞豹母亲刘某甲代其将违法所得3380元退缴给柳林县公安局。
案发后经查证,被告人庞豹的三个银行账户均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已立案。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已经查明的转账和取现记录有:农业银行转账56569元(苏某某50000元、章某某6569元);中国银行转账78955元(安某某28955元、张某某50000元);农村商业银行取现39000元(刘某乙39000元)。以上五人资金合计174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断卡线索详情表、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说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存入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苏某某、章某某、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豹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豹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庞豹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庞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渊
2023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