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张龙伟,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巷村,住**村。2023年12月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5年1月8日以被告人张龙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移送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28日,柳林县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高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投资理财时被骗195600元,其中一笔1800元转入户名为“张龙伟”的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中。
柳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202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龙伟的朋友曾某甲(服刑中)找到张龙伟,称需要借用张的银行卡“刷流水”,并表示可以为张龙伟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张龙伟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以及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等全部提供给了曾某甲,几天以后,曾某甲将银行卡和手机还给张龙伟;2023年9月份,曾某甲再次找到张龙伟借卡,张以相同方式将自己的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以及手机银行APP账号、密码等给了曾某甲。
案发后经查证,张龙伟的该银行账户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130余万元被骗资金转入该卡后又转出。2023年11月3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道东派出所电话通知,被柳林县公安局列为上网追逃人员的张龙伟到该所投案,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后被柳林县公安局民提解出所后带回调查。2023年12月7日,张龙伟家属代其向柳林籍被害人高某某赔偿的经济损失18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退赔申请、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的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崔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四、被告人张龙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龙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伟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龙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龙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渊
检察官助理:庞焱珍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