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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5〕49号 

  被告人鲁二文,男,1996年3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3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住文水县**镇**小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0月12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二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份,被告人鲁二文添加了一发布贷款广告的微信,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山西省文水县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将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社保卡(尾号4311)升级为一类卡,并由对方购买火车票,前往陕西西安办理贷款。鲁二文将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手机交给对方使用,获利人民币30000元。

同年8月份,被告人鲁二文再次添加了贷款广告上的微信,按照对方的要求将本人名下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手机卡邮寄给对方,并告知对方交易密码。几天后, 对方将鲁二文拉黑。鲁二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917300********)于2023年8月17日进账人民币262088元。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居民刘**被骗资金中的人民币50000元于2023年8月17日转入该卡后被转出。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狄**被骗款中的人民币40000元于2023年8月17日转入该卡后,于同月20日被鲁二文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分四笔转出到其名下山西农信银行卡内,用于归还债务等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情况说明、鲁二文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鲁二文乘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狄**的陈述;3、被告人鲁二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二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二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二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柳飞

2025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