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刑诉〔2025〕80号
被告人庞冬莲,女,*族,1962年11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19621115****,高中文化,群众,孝义市**乡**村人,孝义市退休教师,现住孝义市**宿舍**楼**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5月17日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2月2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冬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庞冬莲通过查看“**网”,通过网址进入一个“**行动”APP群,群内一名自称是国家扶贫办的工作人员“杨某某”与其取得联系,2024年10月21日对方将被告人庞冬莲的银行卡(账号:62166181100********)中转入五万元,被告人庞冬莲为领取扶贫资金在无法保证该款项合法性的情况下,按照对方指导将卡内的五万元分两次取现后转存到对方指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被告人庞冬莲通过中国银行卡所取现的该五万元涉及黄岗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水陆派出所办理的邵某某被诈骗案一级卡,涉案金额为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庞冬莲涉案卡主体及交易明细、国家反诈平台调取的外地案件、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调取的相关信息、存取现视频、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庞冬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冬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冬莲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为领取扶贫资金,帮助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取现五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庞冬莲在刑罚执行五年内,再犯应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庞冬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云霞
检察官助理 刘云芳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庞冬莲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