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4〕77号
被告人宋玉贞,女,200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1220****,*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镇**村**巷**号,无业。2024年3月1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玉贞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宋玉贞在乌鲁木齐直聘网找工作,新疆某某商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宋玉贞是否愿意做出纳,宋玉贞同意后,对方把其拉到一个昵称为“助理群”的四人钉钉群,承诺用其银行卡收款和转款,以100元、150元、170元、200元不等的钱数作为日结工资,宋玉贞便用自己的乌鲁木齐银行卡(尾号2262)、招商银行卡(尾号1987)、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3270)帮助对方进行收款转款,从中获利13250元,致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等2人经济损失达254000元。其中:乌鲁木齐银行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5日的流水为1678761.35元;招商银行卡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3月5日的交易流水为1979298.52元;中国农业银行卡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3月5日的交易流水为240029.97元,三张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为3898089.84元。案发后,被告人宋玉贞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主动退赔被害人陈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玉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宋玉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玉贞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青春
检察官助理 范春波
2024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宋玉贞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