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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山检刑诉〔2024〕72号 

被告人李晓宇,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112****,*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山阴县***村**区**排**号,无业。2024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宇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晓宇因还债务萌生了诈骗念头,其添加了**超市老板王某某微信,在微信上编造其家里办丧事宴需烟酒、饮料等物。4月18日、4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分两次将红盖汾酒3件、古城酸奶19件、燕京啤酒16件、美汁源饮料10件、芙蓉王香烟43条、紫云香烟10条、十年汾酒10件、蓝芙蓉王香烟4条、细支荷花香烟4条、贵烟跨越4条、今麦郎纯净水10件等货物交予李晓宇,款额共计25660元。李晓宇在收到货物后便将货物转卖他人,获利16660元,其中支付被害人货款5200元,其余款项均用于还债及日常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宇已将所欠货款全部结清。

经山阴县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被诈骗物品的市场价格合计为贰万伍仟捌佰陆拾贰元整(¥258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晓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梅

2024620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