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5〕17号
被告人李腊萍,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1197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阴县**路**区**号,个体经营者。2024年12月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腊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9月,被告人李腊萍在家中煮卤制猪系列和整鸡熟食,并将煮好的熟食到山阴县**街处摆摊售卖。李腊萍为了使煮出的熟肉更便于销售,在未了解“虎田”牌顶好水、油两用色素液使用范围的情况下,在其卤肉汤里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该着色剂。从2024年9月至10月29日,李腊萍出售添加“虎田”牌顶好水、油两用色素液的猪头肉、猪尾巴、卤鸡销售额为5000多元,从中获利1700元。2024年11月13日,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山阴县公安局送检李腊萍售卖的猪头肉、猪尾巴、卤鸡进行检验,经检验,从送检的猪头肉、猪尾巴、卤鸡中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 - 2014标准要求。同年11月14日,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猪头肉、猪尾巴、卤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现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腊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腊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腊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腊萍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青春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腊萍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