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4〕68号
被告人杨在水,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70614****,*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3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在水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在水驾驶悬挂号牌为晋H85636的五征牌三轮车,沿庙峁村通村公路由庙峁村往天桥水电厂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处下坡急弯路段时,三轮车失控后碰撞路侧排水渠挡墙和山体,造成杨在水及乘车人吴某某、陈某某受伤,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在水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4年3月10日,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向被告人杨在水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在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套牌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在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凡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在水现被取保候审,住保德县义门镇庙峁村,联系方式:15934285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