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柳军,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72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乡**村**排**号,住河曲县**镇**附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2月11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军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21日7时55分左右,被告人柳军无证驾驶半挂货车(晋HY****、黑AU****)沿省道24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8KM+50M处路段(河曲县巡镇镇夏营村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因外伤致头部损伤等多发性损伤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河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柳军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2024年11月10日,半挂货车(晋HY****、黑AU****)车主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41万元,被告人柳军取得了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电子驾驶证信息表,现场违法信息录入截图,驾驶人柳军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刑事谅解书,刑事谅解赔偿协议,收款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军的供述和辩解;
4.鄂尔多斯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书,鄂尔多斯市安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军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苗鑫
2025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曲县**镇**附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