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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诉〔2025〕3号 

告人陈汇龙,男性,1986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31****,*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区*******号,住山西省静乐县***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9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汇龙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8日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汇龙酒后驾驶晋HL****号小型轿车,沿静乐碾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静乐碾河大街550米处时,追尾碰撞于前方同向停驻在道路右侧王某某驾驶的冀A0****—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陈汇龙受伤,乘车人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静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汇龙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陈汇龙血液样本进行检验鉴定,陈汇龙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04.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汇龙与宋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宋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限公司工作证明、陈汇龙及王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汇龙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汇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慧敏

                                      检察官助理 韩艳芳

2025年1月17

 

                               

                

附件:1.被告人陈汇龙现被取保候审于静乐县****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