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刑诉〔2025〕1号
被告人闫永义,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214****,*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岢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2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2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永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9月24日11时52分许,闫永义驾驶车牌号为晋AV****、晋K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岢岚县岚山路东侧下石沟村路段(Y103)由西向东行驶至奥隆水泥厂南侧门前路段时,撞到行人赵某某,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岢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闫永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闫永义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永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永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瑞芳
检察官助理 崔 敏
2025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