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偏检刑诉〔2023〕37号
被告人张国全,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1204****,*族,高中文化,住五寨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偏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偏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偏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3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7日18时48分,被告人张国全驾驶晋AN****的****牌小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省道249线23公里100米处时,未尽到雨天谨慎驾驶之义务,与张某甲驾驶的晋H6****的****牌半挂车相撞,造成晋AN****的****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张某乙受伤后经偏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国全及时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国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国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国全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全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并配合交警调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国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 婷
检察官助理 戎继仁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五寨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