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刑诉〔2025〕8号
被告人李海军,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100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号,住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由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海军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8月22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海军驾驶晋BH****-晋B****挂半挂车沿省道305线(马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8KM+600M处时,与由北向南由范某某骑行的****牌二轮电动车(临忻州H0****)相撞,造成被害人范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海军及时拨打110、120,并在原地等待救援,同时被告人李海军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此次事故经神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海军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范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近亲属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海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军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造成被害人范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海军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海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海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宏
检察官助理 谷亚玲
2025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号,由大同市浑源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