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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留坝检刑不诉〔2025〕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2003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30216****,*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镇**村**组**号(住所地与户籍地一致)。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于2024年1月19日被留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罚款58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7月25日被留坝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本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079000********)、陕西信合卡(卡号62302706000********)提供给上线杨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跑分取现,杨某某按进账资金的5个点给邱某某结算报酬。上述两张银行卡账户共流入资金76900元,邱某某非法获利3800元。在此期间,邱某某还介绍并将周某某(另案处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329190********)、陈某某(另案处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288********)、何某某(另案处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29110********)提供给杨某某用于跑分取现,分别流入资金63026元、49950元、65020元,相应报酬交于持卡人或他人,邱某某未从中获利。

以上,邱某某涉案银行卡共5张,流入资金共计254896元,经查证其中涉诈骗资金1779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本人银行卡2张、他人银行卡3张介绍或提供给上线用于取现,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入资金共计254896元,适用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的规定,不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未达到情节严重,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