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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耀州检刑诉〔2024〕105号    

被告人左育超,男,1990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60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耀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9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育超交通肇事案,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1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左育超驾驶严重超载的陕B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G210国道由北向南超限速行驶至耀州区**加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高某某驾驶正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育超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左育超先后拨打110、120报案,留在现场,直到警察达到。2024年9月4日,被告人左育超与被害人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称重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书、接处警登记表、120任务流水统计日报表、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到案经过、调解协议、协议书、谅解书等,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育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育超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育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育超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能够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建议判处被告人左育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欣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左育超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9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