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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王党锋,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512****,*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4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党锋诈骗案,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党锋谎称其是白水县**单位的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帮助王某乙免费申领跳广场舞所需的音响以及服饰、可以免费为夫妻二人更换家中电视、洗衣机,可以向**局申领养羊补助、并将三级残疾证升级为一级残疾证,将王某甲、王某乙以正式员工身份挂靠在白水县**单位名下领取社保,可以给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安排正式工作等理由,多次诈骗王某甲、王某乙钱财共计338096元。

被告人王党锋实施诈骗过程中,为掩饰其诈骗的真实目的,逃避法律责任,在2023年9月份左右,该王利用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文水平低,识字较少,根据其要求书写保证书,内容为两人没有经济纠纷,微信转账为王某甲向王党锋多次还款,并把落款时间伪造为2022年8月16日。在2024年春节前后,王党锋又让王某甲按照其要求写了一份欠条,内容为王某甲、王某乙借王党锋25万元,落款时间伪造为2020年12月18日。王党锋在诈骗王某甲夫妻二人后,将被骗资金24万元分多次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取现存放在其家中,剩余钱财王党锋用于自己日常开销。在此期间,王某甲向王党锋多次询问办理进度,王党锋谎称手续正在办理中,需要耐心等待,直到2024年10月,王党锋仍未给王某甲夫妻二人办理任何事情,也未向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退款。2024年国庆假期期间,被害人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丙放假后回家查看父母手机才发现王某甲、王某乙二人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党锋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陈某某、索某某、赵某某、王某丁、魏某某、付某某、弓某某、贺某某、王某戊等9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党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党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申领养羊补助、将三级残疾证升级为一级残疾证、将王某甲、王某乙以正式员工身份挂靠在白水县**单位名下领取社保、为王某甲、王某乙安排正式工作等事实,诈骗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共3380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党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