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阳检刑诉〔2024〕74号
被告人党江辉,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1********,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号,住合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江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党江辉在合阳县西大街“某某烧烤”吃饭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灰黑色“某某”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合洽路,沿合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姒路北段附近道路时被巡查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合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委托人送检的标记“MA063826”编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0.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江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江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江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新文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党江辉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1310913****);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