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2〕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市**区*****院,2022年9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8月1日2时许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小型汽车沿桥梁处门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故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59mg/100m1(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1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之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