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岭南麓检刑诉〔2025〕22号
被告人严金彬,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712****,*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9月2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行余,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1126****,*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平利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4年9月2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2日,被告人严金彬邀约被告人李行余一同去黄洋河电鱼,李行余同意。当晚,严金彬驾车随车携带其购买的电鱼工具,接上李行余后前往平利县**镇**村“黄石板”(小地名)处的黄洋河河段内,使用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电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严金彬在电鱼现场被平利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李行余从现场逃离后次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二人共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多鳞白甲鱼191尾,价值25800元;另有黑鳍腺、餐条、棒花鮈、马口鱼等经济鱼类约0.5公斤,价值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鉴定聘请书、委托函、现场勘验笔录、安康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意见;宣传标牌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严金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金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行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行余现场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王宝珍
检察官助理 王久辉
2025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严金彬、李行余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补充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