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原检刑诉〔2024〕75号
被告人曹健,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01028****,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巷**号,住三原县**街道办事处**镇**巷**号,2024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曹健曾多次以每0.1克300元的价格,在王某某(因贩卖毒品已刑拘)处帮刘某某(另案)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二人共同吸食,先后三次和刘某某一起在三原县**镇**巷**号其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东安
2024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三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