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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4〕38号 

  被告人贾康辉,曾用名无,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2001********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长宁镇****2020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武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2023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武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康辉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3年11月30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侦,经公安机关补侦,2024年5月13日将此案再次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3日晚上19时左右,被告人贾康辉加入一个卖防疫物品的微信群,其在明知该群推销的防疫球蛋白、口罩等产品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为诈骗他人钱财,通过本人手机在该群里继续推送虚假产品信息,被害人崔某某看到信息后联系贾康辉,表示自己想购入大量的球蛋白,贾康辉谎称自己手里有球蛋白产品且当晚就能发货,让崔某某给自己提供的银行卡(62179979000********)转预付定金3000元(已退赔),钱到账后,贾康辉将对方拉黑,删除联系方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康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3000元,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康辉在公安机关电话联系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康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书荣

2024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