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检刑诉〔2024〕26号
被告人南鑫,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8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于**村*组。2023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兴平市公安局投案,2023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宇斌,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8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于**村*组**号。2023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兴平市公安局投案,2023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重阳,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8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2023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到兴平市公安局投案,2023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3月6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及穆某某、孔某某(张宇斌的妻子)等人驾驶穆某某家的轿车到兴平市**西路海威财富广场金城七号KTV聚会唱歌,期间穆某某和蒋某聊天时,被其男友阻拦,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后握手言和。之后穆某某听说有人在包间内传播自己调戏他人女朋友的话,便很生气。2022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张宇斌、南鑫、尹重阳、穆某某等人先行离开KTV,在海威财富广场停车场穆某某让南鑫将车辆的后备箱打开,穆某某取出一根棒球棍并返身走到广场东侧步行街口张望,见没人从KTV出来,五人便坐上轿车准备离开。行至海威财富广场停车场东出口附近,穆某某将车叫停,见蒋某男友等人先后从KTV内出来,便与其理论,两人说清楚事情后都准备离开,后和蒋某男友一起的许某从KTV出来,上前问穆某某等人:“你们要干啥?”,张宇斌、南鑫、尹重阳上前将其拦住,继而与许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对许某拳打脚踢,并用棒球棍殴打许某,南鑫还将许某抱起摔在地上,致使许某口吐白沫晕倒在地,后南鑫、张宇斌、尹重阳等人离开。经诊断,许某头部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头皮、颜面部擦伤,右足第三跖骨骨折。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谅解书、领条、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宇斌)、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武某某、蒋某、穆某某证言;
3.被害人许某陈述;
4.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供述与辩解;
5.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在其家属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方
2024年3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南鑫、张宇斌、尹重阳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三份
5.《起诉书》十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