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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5〕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121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陵县**镇**村,住陕西省黄陵县**街道办**社区**山庄一期**号楼**单元**室。2024年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小芳,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王某某、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0日,延川县**煤矿违法将井下采掘作业劳务承包给无安全管理资质的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2022年5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安某为**煤矿掘进队二组组长。2022年11月30日19时许,掘进二组周某某、肖某某等五人在311盘区辅运大巷综掘工作面作业,掘进机司机周某某完成左侧巷道起底工作,向后倒退时将违章作业的支护工肖某某挤压至左侧巷道煤壁。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安某向胡某某汇报事故情况,胡某某又向**煤矿后勤财务负责人王某某(日常代表实际控制人贺某某行使矿井管理权利)汇报。2022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向矿方及监察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以**煤矿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煤矿此次事故的所有相关责任人予以谅解。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成立延川县**煤矿2022年“11·30”一般瞒报事故调查组,于2024年5月3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延川县**煤矿2022年“11·30”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掘进机后退时,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煤壁与机身之间,被掘进机左侧机尾挤压到巷道煤壁,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间接原因及暴露出**煤矿的主要问题:(1)**煤矿安全生产主题责任未落实;(2)煤矿安全管理混乱;(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4)安全监管不到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事故中责任如下:违规承包井下采掘工程,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后参与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