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5〕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50505****,*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延川县**煤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村,住陕西省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5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燕,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王某某、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10日,延川县**煤矿违法将井下采掘作业劳务承包给无安全管理资质的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胡某某。2022年5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安某为**煤矿掘进队二组**。2022年11月30日19时许,掘进二组周某某、肖某某等五人在311盘区辅运大巷综掘工作面作业,掘进机司机周某某完成左侧巷道起底工作,向后倒退时将违章作业的支护工肖某某挤压至左侧巷道煤壁。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安某向胡某某汇报事故情况,胡某某又向**煤矿后勤财务负责人王某某(日常代表实际控制人贺某某行使矿井管理权利)汇报。2022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向矿方及监察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以**煤矿名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煤矿此次事故的所有相关责任人予以谅解。
事故发生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组织成立延川县**煤矿2022年“11·30”一般瞒报事故调查组,于2024年5月3日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延川县**煤矿2022年“11·30”一般机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直接原因为掘进机后退时,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进入煤壁与机身之间,被掘进机左侧机尾挤压到巷道煤壁,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间接原因及暴露出**煤矿的主要问题:(1)**煤矿安全生产主题责任未落实;(2)煤矿安全管理混乱;(3)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4)安全监管不到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事故中责任如下:安全生产管理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擅自作出处理决定,接到事故汇报后未向矿井相关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汇报;未按规定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对事故瞒报负有直接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