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堡检刑诉〔2025〕8号
被告人慕明永,男性,1981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5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吴堡县****号。2018年9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25年4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明永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04月1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慕明永驾驶无牌号“豪爵”二轮摩托车沿吴堡县城区由西向东行驶至邮政大楼附近时,被吴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慕明永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明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亚娥
检察官助理 王力威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慕明永被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