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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堡检刑诉〔2024〕22号 

  被告人张彦兵,男性,197011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011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4年9月2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彦兵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08月24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张彦兵驾驶无牌号“望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吴堡县大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清路长兴加气站附近处时,被吴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6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兵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亚娥

                  2024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被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