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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刑诉〔2024〕201号 

  被告人赵振宇,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屯,住辽宁省辽阳市沈北新区**2017年9月4日,犯诈骗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4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振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被告人赵振宇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根据微信朋友圈兼职广告认识的微信昵称为“风和日丽”的男子指示,使用对方微信转账的人民币300元租住指定公寓一天,并于4月5日、6日期间在公寓处向与“风和日丽”联络的两名男子提供自己的一张营口银行借记卡(卡号:62317700000********)及手机,该银行账户被用于非法接收、转移上游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赵振宇获得非法利益人民币10000元。

经查证,2024年4月6日,被告人赵振宇的上述营口银行账户接收电信诈骗被害人天津市东丽区居民杨某甲的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10000元,该账户内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950.14元。

2024年4月10日,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联系,被告人赵振宇主动向该地公安机关投案。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赵振宇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振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振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振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振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振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振宇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振宇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庆杰

检察官助理:曲安然

2024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辽宁省辽阳市沈北新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