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刑诉〔2024〕376号
被告人卢志伟,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2002********,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1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志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初,被告人卢志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钱款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安哥”(未到案)接收赃款,并按照上家要求在本市东丽区通过银行ATM机取现方式将到账赃款转移,被告人卢志伟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经查明,被告人卢志伟名下的中信银行卡账户接收一级卡账户转入的龚某某、顾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后被卢志伟取现转移。罗某某被电信诈骗钱款中15800元转入一级卡账户内并与其他转入款项混合后,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名下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20000元,后被卢志伟取现转移。
另查,2023年3月5日至7日,被告人卢志伟提供的本人名下渤海银行卡账户单项资金流入共计人民币267万余元。2023年3月7日至9日,被告人卢志伟提供的本人名下天津农商银行卡账户单项资金流入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2023年4月17日,被告人卢志伟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顾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卢志伟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志伟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志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志伟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波
检察官助理:王其海
2024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卢志伟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随案移送手机1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