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刑诉〔2024〕504号
被告人谭方毅,男,1993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709****,*族,中专文化,贵州**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7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方毅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10日,被害人曲某某在本市东丽区被犯罪分子以办理航班延误险赔付并且免费改签为由骗取钱款77096.3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同日,被告人谭方毅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提供本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22524020********)协助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赃款。曲某某被骗钱款中29100元转入谭方毅账户后,谭方毅按照要求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柜台协助取现、转移赃款29000元,非法获利2400元。
202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谭方毅到案,依法扣押了其作案时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及某品牌手机。案发后,谭方毅赔偿曲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其谅解,退缴违法所得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聊天截图、转账截图、取款凭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方毅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笔录;
6.银行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方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方毅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方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方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道艳
检察官助理 李 澍
2024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方毅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随案移送视频U盘壹个
8.随案移送手机壹部、银行卡壹张,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9.随案移送退缴的违法所得2400元人民币,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涉案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