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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丽检刑诉〔2025〕18号  

被告人马亚军,男,1976年04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417****,*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3月5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亚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亚军在天津市东丽区**村经营废品站。2024年3月3日21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马某某(已判刑)将伙同高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窃取的75米电缆分4次运至马亚军经营的废品站销赃,马亚军在明知上述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总价427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电缆剥皮。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电缆价值人民币56250元。

2024年3月4日,被告人马亚军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电缆皮和电缆铜芯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电缆线外皮等物证;2.书证:监控抓拍、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单位员工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马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亚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亚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一斐

                                                            检察官助理 庄英庆

                            2025年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亚军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