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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刑诉〔2025〕10号 

  被告人李德茂,男,1990年11月0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1108****小学文化*族,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号,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10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10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4103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德茂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间,被告人李德茂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名下(深圳)某某公司的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的2个对公账户给上游犯罪团伙使用,并非法获利人民币30250元(以下未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经查,2023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德茂提供的本人名下(深圳)某某公司的中信银行账户的单项资金流入共计206万余元。其中转入天津市东丽区被电信诈骗人员王某甲和其他地区被电信诈骗人员王某乙、逢某某、谢某甲、丁某某、谢某乙、梅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骆某某、金某某、陈某某被骗钱款共计482527元,后被犯罪团伙转移。

2023年10月19日,王某甲报警称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72466元,其中向被告人李德茂名下对公账户转账25740元。同年10月26日,李德茂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前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5年1月7日,被告人李德茂自愿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的李德茂账号81103010131********的对公账户流水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12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德茂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1张,电子数据U盘1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德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德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德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德茂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玉欣

检察官助理 孙倩雯

2025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德茂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U盘1个、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