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辰检刑诉〔2025〕140号
被告人乔定涛,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1205****,*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镇**村**号**室,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宿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定涛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乔定涛来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批发市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其所穿的羽绒服外套左侧口袋内的一部手机盗走。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5年1月13日,乔定涛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乔定涛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等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定涛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定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乔定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跃文
检察官助理 苏 烨
2025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乔定涛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