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 检察院名称:
  • 类别:
  • 文号:
  • 文书类别名称:
  • 当事人姓名:
  • 当事人性别:
  • 罪名:
  • 诉讼阶段:
  • 公开时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辰检刑诉〔2025〕145号 

被告人王卫,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414****,*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2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4年1月26日释放。2025年2月21日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3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卫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卫至天津市北辰区**镇**公寓**栋**房间,将被害人申某某放于屋内床铺褥子下的1200余元现金盗走。2025年3月3日,王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王卫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申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公寓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卫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海晓

                                 检察官助理 宋双印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卫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