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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刑诉〔2024〕480号


被告人刘培臣,男,1991年1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006*****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农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培臣涉嫌诈骗,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4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培臣与被害人孙某某相识,后刘培臣故意隐瞒其已婚已育的身份状况与被害人孙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刘培臣在和被害人孙某某共同居住期间,虚构“父亲生病”、“购买叉车”、“工程款周转”等理由,在天津市河北区亚德商厦**茶店内以及两人居住的河北区**里家中等地,多次以支付宝、微信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7500元,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母亲吕某某钱款218500元,共计556000元。后被告人刘培臣将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虚拟货币。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24年9月4日17时许将被告人刘培臣传唤到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刘培臣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借条复印件、自书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培臣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刘培臣手机部分截图及通话录音光盘、西青法院关于李某甲与刘培臣财产纠纷案件全部庭审记录电子版及双方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

检 察 官:徐 君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培臣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1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